11部门联合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将被...
浏览:1615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2-8 8:54:37
今后,凡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广告业务。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就执行《广告法》中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相应规定制定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并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通知。
据了解,《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在指出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范围的同时,还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违反《广告法》等7种可以依法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表示。即: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对停止新闻单位、事业单位相应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下达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处罚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告知、应依法缴销的相应许可证和对已经送达当事人停止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的公告等,《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中也都有了具体要求。
对暂停广告业务的期限,《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不超过6个月,且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又讯 由对违法广告进行公告的部门、违法广告公告的内容等8部分组成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最近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作了明确界定。即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该《制度》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对违法广告公告的刊播渠道、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的要求,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相应媒体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也都一一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据了解,《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在指出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范围的同时,还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违反《广告法》等7种可以依法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表示。即: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对停止新闻单位、事业单位相应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下达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处罚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告知、应依法缴销的相应许可证和对已经送达当事人停止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的公告等,《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中也都有了具体要求。
对暂停广告业务的期限,《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不超过6个月,且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又讯 由对违法广告进行公告的部门、违法广告公告的内容等8部分组成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最近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作了明确界定。即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该《制度》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对违法广告公告的刊播渠道、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的要求,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相应媒体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也都一一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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