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能成为医院“家丁”

浏览:1529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7-4-16 9:59:24
 医院聘请民警当副院长,是名不正言不顺的。首先,这涉嫌违反《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就是说,公安部门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派驻”民警到有需要的单位无酬兼职;但是,医院“聘请”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却恐怕不是这么回事。公务员兼职取酬显然违法。

  更为关键的问题是,人民警察可不可以成为医院“家丁”,接受医院的聘请,像“家丁”或者保安一样为医院服务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警察应该对什么负责?《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是“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的。所以,民警应该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而不该是仅仅对医院以及医院的利益负责。

  在医疗纠纷中,民警需要公道地对待医院和患者,应该站在中立的角度,既保护医院的利益,也保护患者的利益;而不该接受医院的聘请,完全站在医院的立场,用“全心全意为医院服务”的“家丁”义务,取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定职责。

  如果医院可以聘请民警担任副院长,那么富翁可否聘请民警担任保镖呢?事实上,民警沦为富翁家丁的事情并非没有。在那些情况下,我们愤怒地称之为“滥用职权”,而医院聘请民警当副院长,与之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问题是,纳税人有什么义务为医院的“家丁”或者富翁的保镖支付工资呢?

  医院之所以要聘请民警,而不是一般的保安,看中的显然不仅是民警在维护医院秩序方面的独到才能,更是民警的身份以及这个身份背后的权力。权力如果可以被人“聘请”,那么在博弈的过程中,各种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公平的维护,这是一个异常简单的道理。

    《市场报》 (2007-04-16 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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