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把物权类纠纷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

浏览:1832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8-2-25 8:45:16
记者24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物权类纠纷被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它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既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

  据介绍,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随着近年来新的民事法律的不断制定和实施,特别是物权法的公布施行,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确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对民事案件案由的体系和具体案由进行了较大调整,以充分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规定对普通民事案件采用了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的原则,以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规定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361个。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规定了物权类案件案由。据介绍,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新规定根据物权法,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记者 田雨)
以下是网友对 最高法院把物权类纠纷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 的评论:
[本主题共0条评论 | 每页显示6条评论]
评论前,请先 登录
验证码: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诚信企业 理事单位 质量监督

3.15诚信维权网
声明:凡本网注明“3.15诚信维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3.15诚信维权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本网转贴的文章均转载自国家正规网站,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致电010-61706839 或者发邮件至china_xfz315@126.com 京ICP备12034147号-1
版权所有:3.15诚信维权网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本站 显示器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像素效果最佳

网站备案序号:[ 京ICP备 12034147号 ]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