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黄金”宣传疗效涉嫌违规

浏览:2580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8-5-14 16:57:55

 

  ●广告称能防治各种牙齿疾患  ●产品包装上无批准文号●因涉嫌夸大宣传,北京市工商机关表示将立案查处
  通过咀嚼,利用产品在口腔内的溶解物直接用牙刷刷牙,从而“轻轻松松就和牙齿疾患说再见”。近期,有消费者反映,一种名为“星际黑侠牙齿黄金”(以下简称“牙齿黄金”)的产品在北京市一些媒体上刊登上述广告宣传语,其实际效果如何令人生疑。笔者调查发现,“牙齿黄金”是口腔保健用品,但其广告中使用宣称疗效的话语。北京市工商局表示,该产品广告使用宣传疗效的话语、利用患者个人名义发布广告,涉嫌违法。
  “牙齿黄金”称能治牙病
  “‘牙齿黄金’让您告别洗牙、刮牙、根管治疗,轻轻松松就和牙齿疾病说再见”。根据消费者的反映,笔者在北京市一些媒体上看到了“牙齿黄金”广告。广告中称,该产品是由“牙齿黄金”专家组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从天然植物中提取合成的一种元素研发的,对因“牙龈萎缩引起的牙周炎、牙龈出血、牙痛;牙齿松动,无法咀嚼食物;露出牙根;牙结石等症状无论程度轻重,使用此产品一个月后(两瓶),均可得到明显改善效果。对牙周炎和蛀牙引起的牙痛,当天就可明显改善”。
  在该广告的显著位置,大标题《事实证明,拔牙疗法已成历史》下,是一篇题为《拔牙了,假牙戴上了,保护牙龈还有意义吗?》的文章。笔者从该广告中了解到,该文章是有关“牙齿黄金”连载的第4篇文章,该文章称,人们在安装假牙后,经过一段时间假牙就会变松动,这是因牙龈萎缩引起的。而“牙齿黄金”可以给牙龈提供充足的营养,使牙龈更加牢固,从而防止假牙松动现象。
  在该广告的中间位置,3位曾经使用过“牙齿黄金”的牙病患者,讲述了该产品如何在短时间内根治其口腔疾病的亲身经历。广告中称,上述3位患者是“牙齿黄金”的生产厂家——深圳桃丽丝保健护肤品有限公司选取的爱牙使者,并表示文章均是自愿来稿。目前,“牙齿黄金”销售商正在征集1月份的爱牙使者,被选中后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牙齿黄金”无批准文号
  在广告中笔者了解到,“牙齿黄金”目前正在北京市的药店及商场、超市销售。1月12日,在北京市虎坊路一家药店笔者发现,一瓶“牙齿黄金”牙龈口腔系列型1号产品的售价为180元。该药店一位销售员告诉笔者,“‘牙齿黄金’治疗口腔病效果明显,牙周炎、牙龈肿痛、萎缩等都可以治好。而且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只须在口中咀嚼十多分钟,然后用牙刷刷一刷就可以了”。据其介绍,该产品近期销量不错。
  笔者在“牙齿黄金”牙龈口腔系列型1号产品外包装上反复查看,没有找到相关批准文号。随后,笔者询问“牙齿黄金”为何种产品,该销售员称是口腔保健用品,“它不是保健食品,因此不需要批准文号”。笔者在销售员提供的“牙齿黄金”说明书上看到这样的文字,“本品为口腔护理用品,符合国家对该类产品的理化质量标准及安全卫生标准要求,该两项标准统称为产品执行标准,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牙齿黄金”广告涉嫌违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1月18日,笔者致电深圳桃丽丝保健护肤品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该处一位负责人告诉笔者,“我们的产品通过国家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是一种类似于牙膏的口腔保健用品。产品上市一年多来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牙齿黄金’广告中将自身经历与患者分享的爱牙使者就是这些人的代表。广告上的患者病例都是他们的真实写照,我们没有进行任何改动。”随后,笔者询问是哪家机构进行的认证,该负责人没有直接回答,只是再次表示已通过认证。“我们的产品不属于医疗用品,因此,不在《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针对笔者提出的“牙齿黄金”的广告宣传问题,该负责人说。
  “我们只对保健食品进行审批和管理,口腔保健用品不在管辖范围内。”1月16日,笔者致电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口腔保健用品不需要卫生部门进行审批,只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认证监管就可以。“口腔保健用品同样不能如此宣传其效果,‘牙齿黄金’广告涉嫌夸大宣传。”该工作人员说。
  “口腔保健用品如果在广告中使用宣传疗效的话语,或利用患者个人名义、组织名义及开展资讯类栏目发布广告,都是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会进行立案查处。”1月18日,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只要是医疗广告,不管该产品是否药品,只要其具体宣传形式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属于违法宣传,工商机关核实后会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链接
  口腔保健用品将有统一标志
  据了解,针对之前媒体曝光全国牙防组无认证资格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4月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口腔保健用品将有统一认证标志。
  《办法》要求,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将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标志。同时,从事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的人员也应当具备医学专业及相关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执业注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国家认监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口腔保健用品认证规则。
  “《办法》是我们与卫生部共同制定的,目前仍处在调研阶段,因此不能直接对口腔保健用品现存不合理的地方进行管理。按照《办法》规定,获得认证的口腔保健用品生产者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1月22日,国家认监委法律事务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因职能没有明确,口腔保健用品的监管目前仍无专门机构。如口腔保健用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向质检部门反映;如宣传方面存在问题,可向工商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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