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赵C”该不该?(碰撞)

浏览:2068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8-6-17 13:31:01
 一名普通青年要求保留名叫“赵C”的行政诉讼,日前一审获法院支持。

  取名“赵C”的江西鹰潭市月湖区男青年,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被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不能继续使用。今年1月4日,赵C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案。

  6月6日,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月湖分局当场表示要上诉。

  法院:姓名“赵C”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

  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介绍,法院支持“赵C”诉求的依据主要有三: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汉字、数字、符号3种元素组成,“赵”是规范汉字,“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符合国家标准;这个名字当事人已用了22年,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因此,月湖区法院宣布的判决书责令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申办第二代身份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公安:不符合身份证法,进不了户籍网络程序

  对于判决,月湖区公安分局户政科民警一肚子苦水:“赵C”这样的名字根本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只要全国户籍管理系统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也不可能完成录入‘赵C’的判令。”

  据介绍,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姓氏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外的字样。

  《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则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可见,法律明确居民身份证登记要素,一是规范汉字,二是数字符号,未包含英文字母。一审认定,明显误解了法律。”月湖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

  专家:捍卫了姓名权还是暴露出立法滞后?

  此案在法律界也争议不小。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讲师周成勇说:“该案给出一个警示,行政机关不能仅依据内部规章或将公布的规章作出行政行为,而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好管理职能。”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田四林律师则认为,“赵C”这个名字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应不予保护。“‘赵C’案折射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立法滞后。”

  据介绍,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等早已出台了具体的规范和标准,但《姓名登记条例》等规范公民姓名管理的相关法规或规章迟迟未能出台,导致姓名管理纠纷调解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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