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010-66013467

浏览:24798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3-15 19:21:12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批准,在社团办注册登记,于1996年3月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其宗旨是:为法律援助提供支持,保证法律援助机构为因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及领导成员需经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宣部。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全国目前省市级唯一一家从事法律援助的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支持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伸张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尊严,做了大量工作。随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北京的法律援助工作将在首都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基金公正、合理、科学地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北京市的法律援助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并接受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
  1、北京市律师协会已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2、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
  3、基金的衍息;
  4、其它法律允许的收益。
  第四条 法律援助基金的受益对象是指需要法律帮助而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相关法律费用的或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北京辖区内的公民。
  第五条 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合同纠纷、因公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人身及财产受到非法侵害的以及其它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 以下人员可以成为申请法律援助受益人:
  1、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2、法院指定代理的当事人;
  3、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妇女、儿童;
  4、收入在北京市现定贫困线以下的公民。
  第七条 法律援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具体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贴;
  2、对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3、基金会运作所需费用。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基金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应持单位或街道(乡政府)出具的经济情况证明,向本基金会或承办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二)法律援助承办人在完成工作后可向基金会申请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补贴登记表;
  2、受益人的申请书;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材料。
  第九条 基金会接到申请材料后,10000元以上的基金发放由理事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具体情况做以下处理:
  1、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贴;
  2、贴补部分费用;
  3、贴补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为鼓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每年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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